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9-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审委发〔2019〕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校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和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学校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学校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管组织工作的校 党委副书记、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 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 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 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可委托其他校级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 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 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 ,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 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备所需 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开展审计服务的,应当归口审计处统一办理。

第十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 情况;

(八)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协助审计委员会、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定期向学校汇报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 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 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 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学校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应开展审计调查, 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自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政〔2017〕24 号)同时废止。

 

 

 许昌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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