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规建设管理、揭示建设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财〔202284号)及《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装修、改造等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3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事前在审计处备案,审计处以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抽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可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服务采购规定办理,委托费用从项目建设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环节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处列席重要项目立项论证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实施单位确定的审查与评价,包含采购方式、招标控制价、采购文件等;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签订的审查与评价;

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履行的审查与评价,包含主要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

(三)完工验收阶段审计

1.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的审查与评价;

2.工程竣工结算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与评价;

3.工程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4.投资效益的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七条 审计所需资料

(一)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

1.项目立项采购申请;

2.描述明确、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

3.与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一致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采购申请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申报竣工结算书、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意见书;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纪要等;

5.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6.工程施工及竣工图;

7.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及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资料;

8.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2.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付款情况一览表(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项目等相关事项的应付金额、实付金额等);

5.立项、开工批复、中标通知书;

6.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

7.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8.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9.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10.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组织协调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明确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各阶段具体审计工作,形成合力,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审计处

1.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或列席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开展审计工作,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做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二)财务处

1.提供建设工程年度立项项目资料;

2.经费预算、投资计划等有关资料;

3.财务报表、财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

1.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参加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现场协调会以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竣工验收等活动;

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送审时须一次性将资料提交完整,确需补充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限期内未能补充完整,将所有资料一并退回;

3.按规定时间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九条 结算审计完成前,财务部门应留足工程尾款。土建安装工程尾款应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0%,装饰及其他工程尾款应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0%。每笔进度款支付前,须到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结算审计意见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作为工程项目转固定资产的依据。凡应审计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财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三)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政字〔200441号《许昌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院政〔201061号《许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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