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废止)

作者: 时间:2015-04-23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17号令)等法规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以及《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04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全校各处级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通过审计作出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
、失职、渎职的行为;
4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虽然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学校对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及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全校各单位的财经和资产管理,并为校党委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全校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应在任职时以签署责任书的形式清楚了解自己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应以此作为对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全校处级主要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根据所签订的经济责任书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年度专题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后分别报送组织部和审计处。
第八条审计处对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自查报告应建档保存,并结合财务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对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限内进行届中审计。
第九条学校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届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其他年度。
第十条学校对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由联席会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处在收到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进行立项,并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需要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限期向审计组提交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进点会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组织召开,通报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运用查阅有关文件和相关文字材料、分别与副职和相关人员谈话、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且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然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学校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方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九条评价学校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观和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处对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应移交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对触犯刑律者应向学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聘请校内外财务、审计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许昌学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校党字〔200436号、校政字〔200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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