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科学研究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作者: 时间:2015-04-2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我校《许昌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校政科外〔20068号),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委托。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及附属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的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国家教育部项目经费,国家科技部项目经费,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点关键项目计划(攀登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省长基金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2、省级有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河南省科技厅项目经费、河南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经费、河南省教育厅项目经费等;    

3、横向联合项目经费,指我校教师与社会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等联合开展研究、科技公关、科技咨询服务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4、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学术交流活动基金项目经费、学校拨入科研处的年度科研事业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提交审计时应做到:    

1、所有科研项目都应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经费预算,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    

2、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在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财务部门组织清查相关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额和支出数,编报经费决算,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    

3、项目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编报的经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4、凡需审计的项目,科研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及时报送需要审计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5、凡审计的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先经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财务处签章后,再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6、各在研项目的课题组应以书面形式阶段性向科研处、审计处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对科研经费开支的各项内容进行审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表列与有关账户所列是否相符,各栏目相关数字是否一致,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科研和财经的有关政策,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3、审查科研管理费、劳务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和最高限额;    

4、审查各项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建账,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科研经费决算表中若含有购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设备,如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或者含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的费用,是否附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审查决算表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是否附有协议书和协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7、审查经校领导审批的例外经费支出是否附有审批件;    

8、审查科研经费开支与项目研究进度是否一致;    

9、审查是否存在诸如文化用品、日用品、礼品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且支出比例偏高;    

10、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或与科研无关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11、审查项目经费是否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是否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12、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审核时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审计处可不予签署审计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责任。如发现某些重大问题,可提请主管院长批准,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开支使用范围的审查:    

1、审查人员费是否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2、审查设备费是否为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设备试制费及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手续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3、审查能源材料费是否为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审查试验外协费是否为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审查差旅费是否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审查公共资源使用费是否为使用学校科研用房、图书资料、校园网络、仪器设备、学校综合服务体系等的费用。    

7、审查管理费是否为学校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8、审查资料费是否为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眷印、复印、翻拍、翻译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9、审查计算机使用费是否为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及消耗材料费;    

10、审查成果鉴定费是否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等;    

11、审查预留保证金是否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12、审查辅助人员酬金是否为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专家酬金;    

13、审查联系费是否为课题研究中需要发生的招待费及电话费等;    

14、审查学术交流差旅费是否为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应有会议正式邀请通知,同时必须提交学术论文)的差旅费,或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差旅费和酬金;    

15、审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资料、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第六条审计报告    

1、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或存在不合理经费开支,审计处应及时通知科研处进行核查,由科研处负责协调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2、若被审计项目组拒绝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或会计凭证的,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决算,审计处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审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4、经审计后的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由科研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第七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审计程序    

1、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在收到财务部门编制并签章的经费决算报表后,连同财务会计资料和科研项目的进度报告及审计委托书,在规定上报结题期限的前15日,报送审计处审计;    

2、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后,及时组成审计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开支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审计情况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对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的科研项目,被审计科研项目课题组应及时将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报送审计处。    

第十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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