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经济合同(协议)审计是为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防范经济风险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对经济合同(协议)实施审计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经济利益的经济合同(协议),均应报审,包括:
1、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工程项目承揽合同(协议),以及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的合同(协议)。
2、仪器设备及物资材料购销合同(协议);
3、国有资产租赁及经营使用合同(协议);
4、各种承包合同(协议);
5、对外投资、联合经营、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6、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研课题合同(协议);
7、图书、教材购销合同(协议);
8、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目标协议;
9、联合办学、对外办班等合同(协议);
10、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四条对经济合同(协议)进行审计时,合同(协议)报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的分析说明、招投标文件资料;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家组论证报告;
3、主要依据文件、资料和合同项目清单;
4、市场调查资料或调查类比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
5、双方会谈或协商的会议纪要;
6、双方草拟的合同(协议)文稿;
7、其他与合同(协议)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协议)文本格式的合规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为能力,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协议)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否明确,合同(协议)担保的合规性、合法性,违约责任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3、合同(协议)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年度计划或有无资金来源;
4、合同(协议)项目是否符合计划,有无超标准、超资金额度、超范围等问题;
5、合同(协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项目清单、验收方法、付款方式和服务承诺或服务内容是否明确;
6、合同(协议)双方意见是否表述准确,有无对有关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措词;
7、合同(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六条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程序
1、合同(协议)项目的报审单位在进行实质性调研、商讨前5日内应通知审计处;
2、审计处接到报审单位通知后5日内,即研究确定对合同(协议)的审计方式,并通知报审单位;
3、凡需对合同(协议)有关内容进行跟踪审计的,审计处派人参与调研、论证及有关会议;
4、合同(协议)草拟文稿送审计处进行评审;
5、审计处对合同(协议)草稿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后返回报审单位;
6、合同(协议)双方对审计处提出的建议经讨论协调无异议后即可正式签约;
7、合同(协议)签订后,主管部门应分别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七条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协议)经审计处审签后,均应加盖“许昌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经济合同(协议)款支付的审计内容:
1、审核合同(协议)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审核付款票据填写内容与合同(协议)项目清单、验收报告是否一致;
3、审核付款票据是否有主办人、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字。
第九条凡没有进行审签的经济合同(协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甲、乙双方虽已签字但未经审签的合同(协议),应立即停止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凡经审签的经济合同(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协议)条款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审计处审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协议)实施完结,原报审单位必须到原审签部门进行核审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