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4-23 点击数: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的原则,规范审计部门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向学校提供经济运行信息,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审计处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专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为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五条审计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学校二级机构的经济活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收入的专项调查。财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和牵涉到各项收费的单位,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  

2、物资采购的专项调查。物资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教材、图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主要审查物资采购是否有财务预算,是否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对所采购的设备的使用,是否达到了最初进行可行性论证的要求,有无闲置和浪费,以评价其使用效率、使用效果。  

3、科研经费的专项调查。主要审计科研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评价经费的经济性、效果性,是否达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4、学生培养费的专项调查。对教学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进行比较,评价资金的主要流向。对教学支出中人员经费、学生经费、实验设备材料等费用进行分析。  

5、后勤服务中心的专项调查。对代管经费(校拨专项经费)、自收自支、上缴学校管理费、门面房租赁费、工资劳务费分配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水电费支出、差旅费支出、学生勤工俭学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三)重大事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上级审计机关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处可以单独确定审计调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年度计划,对于上级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可以随时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审计调查前,向被审计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九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该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在提交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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