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党〔2021〕28 号)

作者: 时间:2025-02-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规范学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校内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亦称经济责任人,具体包括:

(一)党政管理部门、纪委、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单位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二级学院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 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 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研究、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履职尽责情况,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或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2.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情况;

3.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二)优化管理情况,包括:

1.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2.主要业务活动(包括财务与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采购、建设工程、教学、科研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防范情况;

3.职能部门对二级单位相关业务的监管情况;

(三)管理绩效情况,包括:

1.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

2.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4.附属单位、后勤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四)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并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 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 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召开由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 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运用查阅 有关文件和相关文字材料、分别与副职及相关人员谈话、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 据。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 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总体报告,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总体审计结 果。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至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年度任务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结果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 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 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学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至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 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暂行规定(修订)》(校党〔201752号)同时废止。

 

 

 

 

 

 

 

 

 

 

 

 

 

 

               

                许昌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 4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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