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压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教育系统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7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厅文〔2018〕28号)、《关于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财[2022]84号)及《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党〔202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许昌学院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包括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以及审计处对学校内部业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责成校内相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审计处是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部门。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学校外部和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组织、落实责任。
第九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校内审计项目完成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制定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并附审计整改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问题清单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汇总,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的意见。对整改不力,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销号,制定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委员会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成效。
(一)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纪检监察监督的工作范围,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理。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的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的整改工作。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