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与实施,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促进学校规范资源管理、完善内部治理、防控财经风险、实现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党〔202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实施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牵头,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全面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开展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三)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

(四)完成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学校有关二级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编制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三)配合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实施;

(四)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五)完成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编 制自评报告;

(三)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四)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审计处、财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五)完成其他与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依据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每年1231日为年度基准日。

第二章 原则和内容

第八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含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及附属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 注重要业务单位和岗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 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准确指出学校内部管理的风险状况。

(四)针对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针对学校内部管理薄弱环 节和风险隐患,吸收先进的控制程序、方法等,明确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 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一)单位层面。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指对学校整体治理 与运行情况的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经济活动权责设置、 权力运行制约情况,全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内部控制程序与方法的应用情况、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涵盖学校各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业务、资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采购管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合同管理业务、所属法人单位管理业务等方面。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和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开展。各单位要做好内部控制评价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一般包括评价准备、编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程序。

第十二条 评价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成评价项目组、收集内部控制相关资料等。

审计处负责组建评价项目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评价项目组在实施现场评价之前,应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相关的资料,包括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和各单位自评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评价项目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内部控制工作建设与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和各单位自评报告,分析学校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重点和方法,区别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测试。

评价项目组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 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编制评价工作底稿、详细记录相关测试结果。

第十五条 认定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涉及各单位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评价项目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结合被评价单位 的自我评估,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章 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

实施阶段结束后,评价项目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提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审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价项目组应当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规范、客观编制评价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评价完成后,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自评材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价报告等资料整理后及时归档。

第五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各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财务处,其中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首先全面评估其对学校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影响再开展有效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检查,并将整改后的程序、方法及成效等作为后续评价的基础。

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失职失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巡视、巡察、审计等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各单位应严格按时间要求整改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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