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科研管理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管理,加强学校科研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党〔202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是指学校对全部科研活动的管理,包括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科研管理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政策,完善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科研管理责任落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通过审计持续优化科研管理与服务,维护好科研秩序,激发科研活力,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研管理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督促学校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促使学校提升科研管理水平,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促使科研项目顺利完成。

第六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要第三方提供审计报告的,应由审计业务归口部门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审计费用从被审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管理审计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政策情况审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科研项目委托审计等。

第八条 科研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是对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管理政策情况,以及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的进展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对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成果管理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是对经费合法合规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委托审计是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要第三方提供审计报告的,由审计业务归口部门审计处统一委托第三方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研管理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关键业务、薄弱环节的审计,通过审计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使科研绩效提高。

第三章 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审计由审计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和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等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科研管理审计时,应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审计效率。科研管理审计可采取事后审计、事中审计、审签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专项审计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减少审计频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开展科研管理审计应与科研管理部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进行统筹规划,最大限度降低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科研处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处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征求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处提交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并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如下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3.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结项报告;

5.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委托审计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在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前7个工作日向审计处提交科研项目审计申请书;

(二)审计处从我校审计中介机构服务库选择并委托第三方对科研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四)第三方按照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并经审计处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应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研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包括:

1.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科研管理相关的制度文件;

2.学校制定的审计期间正在执行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二)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包括: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三)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包括: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4.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5.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6.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四)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管理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科学研究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院政〔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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