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4-23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和《许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政字〔2004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经济风险,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  

第四条审计处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审计处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3、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4、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5、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处对财务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4、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5、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6、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  

7、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8、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和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八条审计处对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审计处对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设置的其它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审计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基金在其它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和不安全等问题;  

3、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  

4、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5、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7、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8、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9、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2、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3、对其他单位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及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数据。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许昌学院审计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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